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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 >> 香港税务 >> 香港会计

★香港简单低税率的税制

香港奉行低税率简单税制,企业的利得税率爲16.5%。

香港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对简单及清晰,并且奉行低税率的简单税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须按个别情况在香港纳税,即是居港人士源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而非居港人士取得于香港産生的利润,则须纳税。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公司后,可委托仲介机构代爲处理。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遵从下列规定:
(1)帐簿规定
所有公司均须备存妥善的帐簿。帐簿必须记录公司一切资産及负债、收支款项以及公司货品的销售及购买,各项目必须有合理的解释和凭证。公司可用任何货币单位记帐,但根据香港的税务法例,呈交税务局的帐目必须以英文或中文编制。公司必须保存其帐簿最少7年。
(2) 披露规定
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而有关规定的不足之处,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会计实务准则》及会计指引加以补充。
财务报表必须真实与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营运业绩。
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内容及披露规定并不相同。某些私人公司可获豁免披露规定。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财务报表或年报中披露额外资料。

(3) 汇报规定
公司董事有责任公布真实与公平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营运业绩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周年大会上提交该等财务报表。所有公司必须在周年大会召开前最少21天把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副本送交公司各成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同时把上述副本送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4) 审计规定
根据《公司条例》,所有公司每年必须编制财务报表,并委托独立核数师进行审计。所委任的核数师必须是符合《专业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核数师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除了公司的首任核数师可由董事委任外,其后的核数师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任期直至下一次周年大会时爲止。

(5) 申报规定
所有私人公司均须在注册成立的周年日起计42天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周年申报表(而香港上市公司则须在周年大会起计42天内提交)。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提交的周年申报表,必须附有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的签注副本。??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海外公司,每年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核证副本。

2.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聘用一名全职人员出任高级管理层成员,监察公司的财务汇报程式以及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的财务汇报及会计规定。该名人员必须是认可会计师,以及是香港会计师公会或该会认可的会计师组织的资深会员或会员。

.香港税制

香港奉行低税率的简单税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须按个别情况在香港纳税。
香港的课税年度爲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1. 利得税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産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课税利润,均须纳税。征税物件并无分居港人士与非居港人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而非居港人士取得于香港産生的利润,则须纳税。
于 2003年4月1日 起计的财政年度,企业利得税率爲17.5%。

(1) 非课税收入
在香港,股息毋须纳税,本港亦不设预扣税或股息信贷制度。
售卖资本资産所获取的利润毋须纳税,而资本损失则不可列作利得税的可扣除项目。
一般来说,存放于认可的财务机构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可豁免缴付利得税。不过,假若收取利息者爲财务机构,又或有关存款是用作贷款抵押,而该项贷款支付的利息又申报爲税款抵扣项目,则此豁免并不适用。

(2) 扣除项目
纳税人爲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一般均可在报税时列入扣除项目。不过,某些支出项目却不得扣除,包括家庭或私人支出、资本支出、用于改进的成本以及各种税款。对于利息扣除,亦有严格规定。
(3) 折旧免税额
工业建筑物在招致开支当年的初期免税额爲资本开支的20%,而每年的折旧免税额爲资本开支的4%,直至开支全数登出爲止。
商业建筑物(如办公大楼、酒店等)的每年免税额爲资本开支的4%。因翻新住用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招致的资本开支,可按5年摊分爲等额扣除。
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以及购置计算机软硬体的支出,可即时全数登出。
至于其他机械及办公室设备等,在购置当年可享有60%的初期免税额。而支出余额则可由这些资産投入运作的首年开始,按照余额递减法享有每年10%、20%或30%的免税额。

(4) 业务亏损宽免
公司蒙受的亏损,可用以抵销公司同年的其他利润。任何未抵销的亏损余额,可无限期结转以抵销公司未来的利润,无论该等利润是否来自业务所得,又或有关业务是否仍然继续。所有亏损均不得转回。香港订有若干规例防止利用亏损的公司进行避税活动。本港不设集团亏损税项宽免。

(5) 集团申报
集团不得进行综合报税。

2. 薪俸税
来自本港任职、受雇及退休金的收入,均须缴纳薪俸税。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受聘及履行职务的地点。所有完全因産生应课税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均可在报税时列入扣除专案,但属于私人或家庭性质的支出则不得扣除。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下的强制性供款,属扣除项目,每一课税年度最高可扣除港币12,000元。 ???
(1) 免税额
假若纳税人的应课税收入净额经宽免扣除后低于标准税率(于2004年4月1日起计的财政年度爲16%)的起征点,该纳税人可申请各种个人免税额,包括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和供养父母免税额等。??
(2) 税率
薪俸税可按两种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以两者中较低者爲准:
标准税率: 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的应课税收入净额
累进税率: 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及个人免税额的应课税收入净额

3 物业税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楼宇的业主所征收的税项,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应课税净值按标准税率征收。物业的应课税净值,是物业实际收益减除免税额后所得的数额。于2004年4月1日起计的财政年度,标准税率爲16%。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 双重征税宽免
在2003年12月前,香港并无与任何国家达成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经过多年的期待,香港与比利时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订一项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别于2004年1月1日及4月1日在比利时及香港开始生效。协定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给予优惠的预扣税率。

此外,香港与美国就航运收入达成有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与加拿大、德国、以色列、韩国、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及英国等地就空运收入签订同类协定。根据有关协定,香港船主及航空公司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缔约国可豁免征税。

2.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爲尽量减少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业活动出现双重征税,两地政府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这项《安排》在内地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所取得的收入,在香港则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安排》,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国际或跨境海、陆、空运输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内地可豁免征税,反之亦然。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除非其盈利归于内地的常驻机构,否则毋须在内地纳税。
《安排》订明,假若香港居民(包括公司)的收入须同时在香港和内地缴税,其在内地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在香港申报同一收入时申请抵免,唯抵免额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按香港税务条例计算的应缴税款。

《CEPA安排》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权税或资本收益等收入。

 

 

★ "零申报" 即 DORMANT A/C(业务不活跃报税)

首先强调一点香港公司做生意不交税不是与生俱来的,虽然香港采取来源地征税原则,不在香港产生的利润无须在港课税,但任何地方的税务局都是希望收到企业税收的,香港公司的免税是要向税务局提出海外利得的申请的,而且不排除税务局对你的申请进行核实,所以香港公司做生意不交税不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像有些同行所说的不在香港运作直接做 “零申报”就可以合法不交税的,相反这样做还是很危险的,“零申报”本身也是不专业的说法,正确的应该叫做DORMANT A/C(业务不活跃报税),而其只适用于满足以下三点要求的香港公司;
A: 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B: 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C: 没有经营任何业务(业务包括在港业务和不在港业务)。
虽然这样的申报肯定是不需纳税的,因为给到税务局的印象是你公司是没有任何业务的运作的,自然也是不会有利润,当然就不需纳税,但是一旦政府查到你帐户内有资金,就十分难解释资金来源了,所以给到客户,最合法合理的程序就是通过海外利得申请来达到合法不交税的目的,这个就需要你的中介的专业性了,而一般中介如果在香港没有专门资质的CPA是没有能力帮你申请的,只能通过蒙蔽客户做所谓的“零申报”,这样受害的客户我们也遇到过不少,十分气愤,给客户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瞒税董事刑事责任和公司银行帐户被政府要求冻结),请贵司慎重考虑注册机构的服务的专业性和长久的企业发展,尤其是合法的企业税务优化,而不是只关注于很表面的价格,在此,我们可以提供专业讲解,可以帮到你了解香港的税法,毕竟成立公司容易,但以后管理更重要,和你的切身利益更相关,我司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准确无误的,欢迎你随时可以拨打税务局电话(00852-1878088),或者上税务局网站(www.info.gov.hk/ird)了解, 若有其它问题,也欢迎随时联系。相信我们的专业服务可以帮助贵公司开拓更大的市场与业务。

 

★ 香港公司税务分类

香港本土税种比较少,主要的税种包括: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厘印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对于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
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
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适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
利得税的税率每一年都有可能不同的,因为它是变动的,例如在2002/03年度利得税税率为16%,而从2005/06年度至今的利得税税率则定为17.5%.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需征缴利得税;
1、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资产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3、该利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税务条例中曾有一些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的.因此,在判断是否需缴纳利得税时还需查看附属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会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如果考虑过这些因素后发现没有应缴的利得税,则应该再考虑是否有相关的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以决定曾否根据这些特别规定而产生应缴的利得税,若发现有缴税责任,则应交税.
虽然在决定是否有缴纳利得税的责任时需要考虑不少因素,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香港跟其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就是有关纳税人的居住地[如为法人,则其注册成立地点]对其缴税责任及税务责任的轻重并没有影响.因此,香港人和非香港人,以及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利得税方面的征缴方式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

a.「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所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得均须征利得税;但源自香港境外的利得则毋须征税。
内地与香港于2006 年8月21 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全面性安排”), 以消除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在跨境经济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双重征税的情况。
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在内地适用于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而在香港则适用于2007 年4 月1 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全面性安排是根据《税务条例》第49 条宣布施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而全面性安排与《税务条例》(包括附属法例)之间是彼此联系, 相互补充。

由于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制度不同, 在全面性安排中, 双方就一些用语作明确定义。这样有助双方能更准确地解释和执行安排。
双方就“一方居民”的定义并不相同。内地基本上采用OECD 模板的条文为“内地居民”定义。但由于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 即只就源自香港的收入征税, 任何人不会仅因其居民身分而须在香港负有纳税义务。因此,香港不适宜采纳OECD 模板的条文,而需要在全面性安排中详细列出“香港居民”的定义, 让纳税人可根据其中的判定条件,确定其是否可享有安排的优惠免税待遇.

b.《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適用範圍
在内地,《安排》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国企业所得税 (经营跨境的海运、空运及陆运企业亦包括营业税)。在香港,则适用于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c.企业的概念
《安排》没有界定“企业”的定义,此词可按香港和内地各自的法例解释。
在内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贸易或其它活动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并要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以及自负盈亏。
在香港,“企业”是指任何从事经营或商业的活动,例如生产和贸易。本局认为企业一词应包括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
d.「居民」的定义
根据《安排》第六条,「居民」是指按照双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e.至于「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或其它团体。
(1) “个人”居民
请参阅《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个人劳务须知》第一题有关个人居民的资料。
(2) “公司”居民
公司是指法人团体或在税务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在《安排》或《税务条例》(第112章)内,
都没有 “公司”居民的定义。根据案例,香港公司居民是指中央管理和控制均在香港的公司,也就
是公司真正经营业务的地方。要判定一间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的所在地,纯粹是根据事实推论。
(3) “团体”居民
《安排》中第七条有关 “人”的定义包括 “其它团体”。税务局视“其它团体”为税务上的一个独
立征税实体,例如合伙。本局认为合伙实际管理及控制的所在地方,就是其居民地。

f「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用以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一个长久性的固定场所。假如香港企业在内地设有常设机
构,内地税务机关便有权向香港企业征税,但仍仅以属于该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这个"常驻机构"的认定,如何尽力避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以及针对应操作需要注意的细节及报税单据的相应处理,就不便公开细诉了,而且客户情况不同,包括代表处,加工型企业,贸易型企业,服务业及代理人,建筑工程处理方式,因不同类型而议.需要该文详细及处理方式介绍请另行联系.

 


★ 香港公司税务安排


一、香港公司税务安排的分类
在香港进行税务申报时需要特别区分经营者的不同情况,进而选择一种税务安排的方式,否则是非常危险的,税务局的处罚也会相当严重,所以有必要介绍一下各种税务安排的相关情况。
A、业务不活跃报告
此为最简单的税务安排,简单来说一家香港公司没有任何的运作,即没有利用香港公司开展任何实际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运作自然不会有利润,所以当然无需交税。
具备条件:1、没有购买任何香港的物业;2、没有任何银行月结单的记录; 3、没有经营任何业务。(这种情况常见于国内公司利用进行单纯的品牌宣传、推广)
B、核数师报告
此为一般有正常贸易的香港公司必做的税务安排,依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对于从事贸易的香港公司 (除新公司可在成立后18个月内报税外),香港公司每年至少要向税务局申报一次,而递交给政府的报告必须是由香港当地的持牌会计师对该公司一年中整个财务状况出具的审核意见,目的是为让政府明析该公司整一年度的财务信息,由政府的评税主任对该公司是否需要交税做出决定。
注意:首先不论香港公司是亏损或是盈利,也暂且不谈利润的来源是否属于海外利得、是否需要交税,根据香港的法例,只要有运作、有正常的贸易往来就必须要做核数师报告。换而言之,存在贸易的香港公司可以不交税,但是必须要报税。

公司有贸易往来就会有纳税的可能,这种可能只有政府才有资格评定,核数师报告是政府做出裁决的依据,而业务不活跃报告即是经营者对自己香港公司没有业务运作的财务声明,这样的报告导致的结果就是申请无需纳税。而如果申明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例如公司居然在没有运作的情况下,有该公司贸易往来的银行交易记录,甚至于公司的银行帐户中留存有大量的交易货款等等事实,将难逃政府对该欺瞒、偷税行为的惩罚。因为香港的法律是相当严格的,可能暂时不会被政府查觉,但是香港的税务单据要保留7年,香港政府在世界各地的信息渠道广泛(包括银行方面),况且香港还实行一种循环的监督机制,在其他的香港公司的申报情况中就可能会反应该公司的交易情况。一旦发现,不仅会要求补回原来漏做的核数师报告、交纳应缴的税收,而且还会针对违法的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那些知错不改的经营者更会有出传票、进行刑事检控、冻结银行帐户等一系列严厉制裁措施。

二、香港税务安排的最大优势——海外利得申请
多数经营者开设香港公司的目的主要是鉴于香港公司宽减的税务政策,其中最明显的优势就在于海外利得无需交税的规定。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利得税税率17.5%), 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如何判定利润的来源就成为是否需要在香港当地纳税的关键所在.由于香港目前仍沿袭英国以判例做为评判事实依据的做法,所以如何判定其是否属于海外利得是会有相关依据存在的(已在3#做了说明)。并且如果是希望香港公司将来长远良好运作下去的企业,建议第一次报税时即申请海外利得。因为如果第一次申请成功,去到第二年甚至以后几年,只要你香港公司的运作状况不发生变化,那么税务局将不再会对于贵公司提出的海外利得申请提出疑问,这也是由于香港适用案例法的原则。

 

★ 怎么判断海外利得(OFF SHORE PROFIT)

依据香港税务局的最新指引,判断业务运作是否在香港进行有许多考虑因素。假如,你是一位从事国际贸易的商家,从中国采购产品卖给英国的入口商,什么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呢?一般包括(便不仅仅是)以下因素:
1、怎样在中国找到供应商?
答:这个问题的首要目的是调查你公司的主要运作是否在香港。如果你的供应商是通过香港的展销会找到的,那么对证明非本港营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利的因素。但如果你是派人从加拿大到中国寻找供应商,进行联络和谈判的话这是一个证明海外利得的有利证据。
2、怎样在英国找到买家?
答:这是和第一问相类似的问题。如果你在英国的客户是通过在香港的办公室联系,并在香港谈判的话,那么这会是不利因素。但如果你派人从新加坡到英国取得联络,并在英国谈判成功,那么这便是一个有利因素。
3、怎样将货物从中国运到英国?
答:如果你将货物直接从中国运往英国,或者经香港去英国,但在香港没有进行任何加工面使产品的价值增加,这是一个有利因素。但如果在香港经过包装或其他加工使产品的价值增加后,再运往英国的话,这便是一个不利因素。
4、合约是在哪里签订的?
答:如果合约是在香港签订的话那么这是一个不利因素。而假如是在英国或加拿大签订则是有利因素。
5、怎样支付货款?
答:这不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因为香港政府非常欢迎任何人,尤其是国际贸易商家利用香港的金融体系来进行交易。
税务局必须要考虑以上的因素来认定业务运作及收入是源自香港,或是属于海外利得而无须打税。

满足以上条件基本上可以通过作一份AUDIT REPORT来完成公司审计,审计下来还有利润的话,专业的香港会计师会帮你申请“海外利得免税”,这样才是一份很好的不在香港当地运作有限公司的AUDIT,既报了税又得到了免税。请记住一点:任何税务安排都必须事先予以安排;事后再做就是刻意瞒税,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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